国家邮政局近日发布《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并于发布之日(3月10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法定情形,规范了无着快件的法律内涵,并对无着快件的保管、查询、处理及信息安全、监督销毁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指出,判断一件快件是否属于“无着快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无法投递”;二是“无法退回”。“快件无法投递”包括收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收件人死亡且无合法权利继承人或代收人、收件人拒收快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快件保管期届满收件人仍未领取等情形;“快件无法退回”包括寄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寄件人声明放弃、快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快件保管期届满寄件人仍未领取等情形。
对于无着快件的保管和查询追索,《规定》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安排专门场地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进行保管,保管期限自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登记之日起不少于一年。此外,快递企业应当建立无着快件的认领信息平台,将按规定开拆快件所登记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为保护无着快件的信息安全,《规定》明确要求快递企业在无着快件的保管和处理过程中,不得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快递企业对无着快件实施开拆处理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采用技术手段对开拆全过程实行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90日。实施开拆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快件的外包装和快件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对快件内的物品名称、性质、重量、特征等进行详细登记。对无着快件中发现的信件,按照保护用户通信秘密的要求,设计了特别规定。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应当填写销毁信件申请表,经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在邮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作者:庄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