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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增列跨境电商代码,监管规范将加强

www.jctrans.com 2014-2-10 11:38:00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导读:从本周一(2月10日)起,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增列“9610”,全称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从海关总署官网获悉,从本周一(2月10日)起,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增列“9610”,全称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分析认为,海关新增代码将跨境电商的监管独立出来,意味着国家重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加强、规范跨境电商发展的信号。

  海关总署官网近日发布2014年第12号公告(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公告表示,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增列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张周平对本社表示,此前海关没有将“电子商务”单独监管,但是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存在着很多不同之处,混在一起监管就引发了很多“灰色地带”。

  一位在沪券商分析师认为,因为跨境电商有着小额多单的特点,传统的海关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企业来说负担过重。监管的缺失导致我国跨境电商有很大一部分处在“灰色地带”,特别是跨境电商B2C企业,此前物流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该块贸易都没有纳入海关统计。

  张周平认为,此次海关总署增列“9610”代码,是海关总署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的具体措施。意味着,以后电子商务将单独监管,“灰色地带”将获得改善。

  海关总署公告中表示,9610该代码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据本社了解,商务部等部门于2013年8月底出台《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6项具体的扶持措施,其中包括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跨境电商概念股有:外运发展(600270.SH)、华贸物流(603128.SH)、焦点科技(002315.SZ)、生意宝(002095.SZ)、小商品城(600415.SH)、东方航空(600115.SH)、深圳机场(000089.SZ)、苏宁云商(002024.SZ)、拓维信息(002261.SZ)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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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海关总署,跨境电商代码,监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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