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一起快递邮包“被签收”案在临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原告李某的合理诉求获得法院支持,被告某快递公司被判承担邮包损失1万元。
李某是一名手机经销商,在5月中旬一次进货时,供货方通过快递为其邮寄了价值1万多元的货物,但李某却迟迟未收到邮包。李某到快递公司查询的结果却显示“已签收”,到底送给了谁?快递公司却说不清楚。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将快递公司诉至临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将邮寄物品交由快递公司邮寄,并约定在收货时支付资费,该邮寄服务合同即告成立。快递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导致邮寄货物丢失,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和《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件中的邮件属于给据邮件,应采用收件人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据上盖章或者签名的方式。该案件的被告称邮件已投递,但在原告查询时被告无法答复该邮件由谁签收,也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是否查验该人有效证件。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了维护收货人合法权益的判决。
(记者 白忠义 通讯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