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岛市邮政局
住 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
主要负责人:李明光
我局在2012年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在“邮保通”系统中录入真实客户联系方式,存在部分客户联系电话号码重复的问题。
以上事实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回访电话相同清单、保险业务登记簿等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你单位在我局进场检查之前即较早地意识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代理保险业务方面的主体责任,整顿和规范保险代理业务并专门成立保险理财业务局对该项业务进行对口管理,基本结束了兼业代理机构在经营和管理上的失控,符合监管机关推动兼业市场专业化改革的政策导向。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保监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二十二条关于依法从轻处罚之规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南第三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账 号:37101986610058123123
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