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上午,山东省广饶县居民刘兴亮收到一件散发着异味的快递,当晚10点多,他在医院永远闭上了双眼。在此前后,两位山东其他地方的网购客和山东潍坊圆通快递下属公司7名员工也先后染病入院。快递夺命,一死九伤。
这似乎让人难以置信,收到购买正常商品的快递邮件,却因为邮件被有毒化学品的污染导致一死九中毒,这样只在某些悬疑影视剧中出现的情节,却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实上演,看似极端的个例,却暴露出快递业安全警惕意识淡漠,相关法规制度以及对快递业监管等诸多方面存在的短板甚至漏洞,看似偶然的出现,实质上也是一种必然结果。
快递行业安全问题,首先是出在快递行业经营模式问题。近几年来快递行业发展迅速,许多快递公司采取的是全国各地网点加盟模式。加盟门槛已经低得不能再低,加盟网点只需要一张办公桌、几部电话和几名员工,再支付极少的费用就能开门营业。在这种情况下,快递企业对其网点和分公司很难做到严格监管和培训。加盟模式下的竞争是严重同质化的,基本以低价竞争为主,由此带来的必然是利润的减少和服务质量的下降,更是顾不上安全问题。
其次是安检设备欠缺收寄验视制度不完善。由于低成本低起点经营快递,就决定了许多快递公司的粗放经营。利润越低、竞争越激烈、服务越差、违法行为就越多,也就造成安检接近真空。许多快递员工资是记件制,如果要验视就会花费时间降低收入,加之没有强调验视,顾客反对隐私受侵,也就乐得随意“放行”。倘若采取车站那样的安检设备,督促快递企业建立一套完善的安检系统,就可做到既不侵犯客户隐私权,又不让违禁物品漏网。
“夺命快递”还暴露出我们政府监管和普及教育上的短板,多年来,尽管媒体时常报道国外某些邮寄品危害社会的案例,但在我国快递业中,这样的案例极少出现,也正因为如此,不仅收件人对于快递送来的邮件没有任何戒备之心,乃至监管部门对快递业的安全防范、监管常常也是坐等快递企业自己上报,不仅“夺命快递”中的收件人安全防范意识几乎为零,大凡收到自己定制快递来的邮件几乎都没有任何防范意识,非但如此,从本案例中也能看出,即使快递企业的员工,对于禁寄递物品的认识也非常模糊,安全防范意识更是薄弱,不但没有意识到这种氟乙酸甲酯泄露危害的严重性,反而只是进行了想到然的简单处理,这样的事故不仅早前曾经出现过,受害的是企业员工,在这次一死九伤的悲剧名单中,快递公司员工也没有幸免。
一份快件,牵动各方。应当说,在这起“夺命快递”案例中,收件人、收件人家庭,快递公司、快递员工、甚至连网络商家都是“夺命快递”的受害者,值得反思的反倒是我们快递业的监管部门和禁寄递物品制度的制定者,可以想象,如果我们的政府监管部门能够嘴勤一些、腿勤一些、手勤一些,思维进步一些,作风踏实一些,这个悲剧很可能就会终止在源头;如果我们的制度制定者能够与时俱进,跟上社会、时代的发展,在制定某些规范制度时能够目光远一些,防范多一些,“试行”少一些,制度设置严谨一些,“夺命快递”很可能就会夭折于某些人的行动思维中;悲剧无法挽回,反思应当沉重,如果把惩治的目标仅对准“夺命快递”的制造者,确实很必要,但确实也很无辜。
中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已经进入程序,而物流是电子商务的“最后一公里”,也需要相应的法律进行配套。政府部门应当以法律法规推动快递行业的自律和他律。应对所有快递公司进行“杀毒”:相关法律中应对权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加大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只有提高违法成本和经营门槛,才能倒逼快递企业加强自身的流程管理和人员素质培训,确保服务的效率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