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傅江平
作为一家民营快递深圳市场的负责人,陈大军(化名)很郁闷。近期他们公司旗下不少运营网点连续接到罚单,“一张罚单要交1000元,整个深圳分公司有几百家网点,这意味着,我们可能面临高达几十万元的罚款。”
遭遇此种窘境的并非个别现象,记者获悉,包括顺丰、申通、圆通、韵达等诸多快递网点近期也不断收到类似罚单,主要原因是他们现在使用的格式《快递服务合同》有霸王条款之疑。
针对这些不合理的条款,记者咨询了深圳市消委会(以下简称深消委),消委会以法律为准绳对其进行了点评。
条款一:限额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3倍。
深消委认为,根据《邮政法》第2条的规定,快递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根据《邮政法》第45条和第59条的规定,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限额赔偿规定不适用于快递赔偿,快递赔偿应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条款二:快递延误不赔。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深消委表示,快递公司的经营特色就在一个“快”字,消费者选择快递的原因也多是因为一个“快”字,如果“快递”变成“慢递”,则失去了订立快递合同的原本目的。因此,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条款三:寄件人投保由保险公司赔,快递公司不赔。
对此,深消委谴责道,寄件人购买了保险发生快件丢失或损毁时,寄件人既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选择向快递公司索赔,并且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仍不能弥补实际损失时,不足部分还可以继续向快递公司索赔。
条款四:有权不通知寄件人即开封检查寄件。
对此,深消委给出的意见是,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据《宪法》第40条的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类的物品,快递企业有权进行查验,但是这种权利是要受到限制的权利,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
条款五: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或不经平等协商,任意设定免责事由。
深消委认为,“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有严格的界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用于免除合同提供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
条款六:限制索赔期限,免除自身责任。
对这一条,深消委也不认可,首先快递用户有索赔权。其次,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法定时效内受法律保护。最后,快递公司自行设置索赔期限,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综上所述,快递合同属格式合同,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快递服务企业的解释。快递服务企业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为此,快递格式合同条款中存在相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应属无效。
整体规范的统一标准,能使快递行业的服务质量相应提高,对于快递公司而言,明确了特定情况下的赔偿准则;同时也规范了消费者的行为,这两者之间需要统一标准来平衡。目前快递消费需求已经细分,呈多样化形态,加强对快递服务中合同的规范,不仅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彰显,也有利于快递行业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