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日从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了解到,日前,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新的收费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按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等各项分别计收,合并为按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计收,取消累计收费。另外,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费标准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1.5‰、1.2‰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
《通知》规定,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资源类商品,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26章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气态天然气、石油原油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对矿砂、矿渣和矿灰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对液化天然气、气态天然气和石油原油按每吨0.08元收取等。(文/牛天甲 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