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已于2017年3月20日正式实施。根据规定,上海将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条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进口商、经营企业公布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此次通过地方性法规,将进口食品的入境检验检疫等信息,和流入市场的信息对接起来,有利于破除进口食品的监管缝隙,尽力避免篡改保质期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全流程的“最严准入”。
此次条例中还规定,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将实施临时备案纳管,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