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越南新闻》2月24日消息,越南大米出口商联合请愿希望越南政府修改或废止大米出口管制措施,取消大米最低储备规定,修改大米出口地板价机制。
越南政府在2008-2009年粮食危机期间出台了第109号令,要求粮食出口商至少要拥有一个最低储备量5千吨稻谷仓库以及最低产能为每小时加工10吨大米的工厂,出口商要拥有稳定的粮食供应区域,出口合同签署后的三天内向越南食品协会(VFA)办理合同登记。越南粮食出口商不仅要申请出口许可,还应向有关部门报送每单货运的出口量、库存等相关数据。该类手续增加出口成本和时间。
出口商还认为,政府要求大米出口价格不得低于地板价,而当大米市场价格变动时,出口地板价格却不变,使出口商难以享受价格优势。另外,政府在筛选政府间的粮食出口合同承包商程序缺乏透明度。出口商及有关专家学者呼吁政府应当修改109号令及大米出口的相关管制措施,认为调控应注重提高大米出口质量而非增加许可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