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29日公布了对原产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的进口相纸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决,将上述公司使用的反倾销税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3.6%。
记者查阅商务部资料显示,2012年3月22日,商务部2012年第10号公告终裁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7.5%,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6.2%。
2015年6月2日,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正式申请,主张终裁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相纸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商务部当天发布的2016年第25号公告,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分别为23.5%和23.6%。
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将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