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财政部门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一系列政策及市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支持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烟政发〔2015〕13号),根据《烟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5〕5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与市商务局特制定研究制订了《烟台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每年1500万元支持外贸发展和国际市场开拓
据了解,2015—2016年,我市市级每年安排1500万元,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市场开拓。
其内容包括突出强化招商引资。给予招商活动经费补助。对市政府确定的境外招商引资活动、对世界500强及跨国公司总部相对集中的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招商引资活动以及根据市政府安排接待境外经贸团组来烟活动费用给予补助。
实行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奖励。对引进单个实体经济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当年到位外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入外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采取分年度下达的方式进行,每年按企业项目外资支出金额计算应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期限不超过2年。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项目,每个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就高奖励,不得多头申报。
大力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行对外贸易增长分档奖励。对年对外贸易额1亿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增量部分每2000万美元奖励1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成立的全流程型、区域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当年对外贸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对外贸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以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后台数据为准),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企业出口信保保费给予补助。企业(小微企业除外)当年新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或面向南美、中东、东盟、非洲、大洋洲、俄罗斯六大新兴市场投保所实际支付的保险费超过3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小微企业通过经省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统一支付保费的,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企业通过信用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实际支付贷款利息超过10万元的,按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出口企业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兴市场开拓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补助。企业到境外投资新设或并购生产加工和科技研发企业,带动国内原材料、产品出口(国家限制出口商品除外),中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对外贸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企业到境外投资新设或并购资源开发企业,带动国内资源进口(国家限制进口产品除外),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对外贸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列入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建成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海外仓的企业,当年对外贸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每年400万元支持服务外包及电商产业发展
除此之外, 2015年,市级安排400万元,对引进培育国际知名品牌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详见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强引进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工作的意见》(烟办发〔2013〕18号))。
2015-2016年,市级每年安排400万元,支持服务外包及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际国内著名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对新引进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发布的全球外包100强、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发布的国内服务外包领军企业20强公司,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引进入围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发布的中国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评选榜单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对服务外包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银行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补助,单个园区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开展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社会机构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对纳入市级电子商务年度培训计划,所培训人员被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录用比例达到30%以上的公共培训机构给予补助。其中,100人以上规模的基础应用培训,对场租费、资料费、讲课费等费用按50%给予补助,单次活动补助额不超过3万元;50人以上规模的专业提升培训,对场租费、资料费、讲课费等费用按50%给予补助,单次活动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
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机构开展培训。新建设的县级、乡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机构,按实际支付场地费、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助。其中,县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乡镇级服务站每年补助不超过2万元。
持续实施“菜篮子”工程。对纳入市区“菜篮子”工程重点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