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3日,商务部与新加坡贸工部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同时,双方还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谈判启动于2006年8月,经过8轮艰苦而坦诚的磋商,双方于2008年9月圆满结束谈判。《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员流动、海关程序等诸多领域,是一份内容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了贸易自由化进程,拓展了双边自由贸易关系与经贸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在货物贸易方面,中新双方在《协定》中就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非关税措施和原产地规则等做出了承诺。在关税减让方面,按照《协定》,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定》的基础上,新方承诺将在2009年1月1日取消全部自中国进口产品关税;中方承诺将在2010年1月1日前对97.1%的自新加坡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其中87.5%的产品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实现零关税。在数量限制和非关税措施方面,中新双方承诺在WTO之外在任何时候不能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和采取或维持非关税措施。在原产地原则方面,完全在中国—新加坡获得的或区域价值含量增值超过40%或满足累积原则与特定产品规则规定的产品应当视为中国—新加坡原产货物并应享受优惠关税减让待遇。
在服务贸易方面,中新双方在《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服务贸易的承诺明显高于双方在《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中的承诺。
在经济合作方面,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除了覆盖传统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员流动、海关程序等内容外,还明确指出将进一步加强双边合作。合作领域包括:第一,贸易投资促进;第二,参与中国的区域发展;第三,旅游合作;第四,人力资源开发;第五,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此外,双方还将探索新的合作领域。
中新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签署使中国与新加坡的经济合作进入深度一体化的时代,拓展和加深了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协定中包含新加坡参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和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条款,体现了中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相结合的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