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日从海关总署获悉,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海关决定2月10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该海关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监管方式),是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由于海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报关自动化系统的监管方式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二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二位为海关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