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何可)2013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发布了第85号公告“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的公告”。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于2011年12月28日发布的第91号公告。
日前,杭州瑞旭产品技术有限公司法规研发部副经理马长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读了新公告的两点变化。据马长英介绍,2013年的第85号公告在原有2011年第91号公告基础上新增4种物质,几乎均是全氟辛基化物磺化物,而且公告中总计有30个物质的海关编码信息在原有的基础上发生了变更。
马长英提醒,根据《化学品首次经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凡进口或出口《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有毒化学品的,应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所以,有以上新增4类商品进口或出口的企业,需要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办理相关登记证和放行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