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用以规范宁夏境内进出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办法》由宁夏检验检疫局、宁夏民委和银川海关联合制定,将于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凡在宁夏办理报检、报关并在宁夏境内销售的进口清真食品,必须是贴有“宁夏清真(HALAL)食品认证”标识或贴有与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贸易认证中心互认的其他认证机构的“清真(HALAL)食品认证”标识。在宁夏境内生产加工出口清真食品的企业,原则上应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应向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贸易认证中心申请办理清真食品认证,并加贴“宁夏清真(HALAL)食品认证”标识。
同时,进口清真食品经营和加工企业应建立进口、销售和加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清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进口清真食品的进口、销售和加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此外,《办法》还对进出口清真食品销售或生产经营活动及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悉,宁夏正在加快清真食品产业的国际化步伐,与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埃及、卡塔尔等9国的机构签署了清真食品标准互认合作协议,目前已有4家企业获得了进口肉类产品资格。同时,澳洲清真牛羊肉加工生产基地项目已落户银川综保区,建成后将成为国内最大的进口牛羊肉加工基地。
记者 沈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