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9月3日联合颁发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六部委令2014第16号)。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所有进口煤炭应当满足第六条规定的“灰分、硫分、汞、砷、磷、氯、氟”等“安卫环”项目的限量要求等。
海南检验检疫局提醒我省进口煤炭经营企业,要密切关注《办法》中进口煤炭检验监管内容的新变化,特别是对进口煤炭中已列入监管范围的灰分、硫分、汞、砷、磷、氯、氟等“安卫环”项目指标要制定相关预案,避免签署与商品煤质量不符的进口合同,以免带来影响及造成损失。
记者 祝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