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9日发布2013年第55号公告,决定自8月30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根据公告,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双酚A,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调查范围之内。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3-8-30 10:04:00 中华工商时报
商务部29日发布2013年第55号公告,决定自8月30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根据公告,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双酚A,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调查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