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掌握到的木材原产国国内保护政策以及我国控制濒危木材物种进口贸易的管理措施,国家濒管办特提示我国木材进口企业:
第一,切勿从马达加斯加收购和进口濒危木材。马达加斯加政府已承诺在CITES第十六届缔约国大会通过的行动计划实施完毕之前,不批准包括娄(卢)氏黑黄檀(Dalbergia louvelii)在内的任何黄檀属与柿属木材物种的出口。
第二,不要在境外收购和进口野生来源的交趾黄檀(俗称大红酸枝)。泰国、越南、柬埔寨和老挝等四个交趾黄檀分布国已明令禁止采伐和出口野生来源的交趾黄檀。同时,该物种的人工培植尚处于试验性阶段,现阶段未有成材级的人工培植来源产品满足市场供应。此外,柬埔寨政府还全面禁止了红木(Rosewood)的贸易和流通,但具体物种还有待进一步核实。
第三,谨慎开展檀香紫檀(Pterocarpus santaliuns)、微凹黄檀、中美洲黄檀和伯利兹黄檀进口业务。作为唯一的原产国,印度对檀香紫檀的出口管控非常严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商业性出口。同时,中、南美洲的分布国也严格控制微凹黄檀、中美洲黄檀和伯利兹黄檀的采伐和出口,我国木材进口企业在取得国家濒管办核发的CITES允许进口证明书之前,务必不要从境外发货,防止产生退运、查扣或没收等不利状况。
第四,进一步规范木材进口申报。一是要掌握并有相应的出口国官方文件证实进口木材物种的准确学名。除在合同、发票、运单等自行准备的文件中注明木材的商品名之外,一定要要求外方出具的检疫证和原产地证明中列明木材的准确学名。二是要严格按木材的特性、标准和物种的保护级别申报海关商品编码。凡申报红木编码的,必须有证据支持,证明进口的木材物种属于国标GB/T 18107—2000所规定的33种之内,否则不能按红木编码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