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网站昨日消息,经过调查,初步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存在反倾销,并决定自本月28日起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2年6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苯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进口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