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威海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以普通化工品名义报检进口的黏合剂进行审单时发现,其随附的安全数据单注明该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经现场检验,产品表面印有危险公示标签、危险类别Ⅲ级等文字图样,所使用的瓦楞纸箱为普通包装,无危险货物包装标记,且未加贴危险公示标签。随后,检验人员将该产品送实验室进行危险货物分类鉴别检测,确认货物为《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内的危化品,危险类别为第3类,建议包装类别为Ⅲ类。检验人员据此监督企业更换了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指导企业完善了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货物经过技术处理合格后予以放行。
经调查,该批货物原产国为日本,由韩国代理公司采购后发往中国,国外代理公司及国内收货人对该黏合剂的危险特性把握不准,误将危险化学品按照普通化工品进行了申报。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在贸易活动中,应详细了解我国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以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我国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避免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同时,检验检疫人员也应加强对国内进口商的政策宣传,防止以普通化工品名义进口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