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手机出口土耳其后被当地政府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责令召回,经销商要求制造商返还货款,制造商则提起反诉。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青岛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土耳其公司货款61.4万余元;驳回青岛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2008年1月,土耳其JAPON ELEKTRONIK TEKNOLOJI TICARET LIMITED SIRKETI公司(以下简称“土耳其公司”)向青岛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订购某型号手机产品,但双方只是通过网络签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2008年8月,该型号手机通过美国某电子实验公司认定后,海信公司遂向土耳其公司交付900部手机。然而,经当地政府部门检测发现,该批手机不符合其国家关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市场监管和控制规定有关条款,为不合格产品,遂要求该公司召回全部电话。
2009年8月17日,土耳其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信公司返还货款100余万元及利息。
而青岛海信公司则提起反诉,声称该型号手机系其按照欧盟标准专门设计,并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土耳其公司向其订购7万部手机,但接收前期900部手机后,该公司便一直未再通知其生产、交付剩余手机,该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海信公司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赔偿损失5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海信公司向土耳其公司交付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对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产品的检验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与责任的承担等进行约定,对此,双方均负有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中,土耳其公司本能够对“产品召回”这一风险防控发挥更大作用但其并未充分发挥,导致被指令召回这一严重后果;同时,在召回程序中,究竟是何种产品缺陷、产品危险程度有多高,以及缺陷产品占全部产品的比例等事关双方责任分配问题,其举证并不充分,因此,土耳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使海信公司可以以发货前的认证意见作为其产品合格的事实根据,但无充分根据推翻其产品在土耳其因部分检验项目未能通过而被指令召回的事实的发生。因此,对于产品被召回的现状,海信公司承担超过一半的责任。对于土耳其公司主张的返还货款的责任,双方分别承担40%和60%的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并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细化合同内容 防止产品“水土不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中的“质量要求”,不仅包括产品出口国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质量要求,还包括进口国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质量要求,在此基础和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国际通行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或作出其他特别约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完备、约定明确的书面买卖合同,更未对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产品的检验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风险的负担与责任的承担等事先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这就为产品出口后被发现存在缺陷引发纠纷埋下了隐患,也为纠纷的解决制造了困难。
办案法官提醒,因各国、各地区对产品特别是特殊行业产品可能采用不同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这就要求中国企业在发展对外贸易时,应当就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事先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否则,就可能在科技领域面临技术安全与技术规范风险,导致产品在当地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从而给企业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