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反击国际贸易保护主义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2-2-9 8:50: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导读: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成员提供了利益保障机制。WTO规则既包括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各种实体性规则,也包括解决成员之间贸易纠纷的程序性机制,即“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成员提供了利益保障机制。WTO规则既包括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各种实体性规则,也包括解决成员之间贸易纠纷的程序性机制,即“争端解决机制”。在这一“准司法”机制下,如果某个成员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其他成员措施的侵害,可以要求与其进行磋商,并且可以进一步要求将争议措施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

  中国是国际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针对的主要目标国。长期以来,国外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主义严重损害了中国出口利益。作为WTO成员,中国有权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西方发达国家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不公正的贸易救济措施,维护本国产业的正当权益。

  加入WTO以来,中国积极参与争端解决,维护了自身权益。中国一方面积极履行加入WTO承诺,加快推进国内改革开放;另一方面深入研究掌握WTO规则,并主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取得了积极成效。

  2011年3月19日,WTO上诉机构发布了中国诉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案(DS379号)上诉裁决报告,中方在“双重救济”和“公共机构”等重大问题上获得胜诉。该案针对的是美国对中国钢管、复合编织袋和轮胎等采取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对于“双重救济”问题,上诉机构认为,由于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基于非市场经济的方法(外部基准)计算的反倾销税已经涵盖了补贴额,额外征收的反补贴税将超出适当限度。对于“公共机构”问题,上诉机构裁定不能仅仅依据国家所有权认定国有企业是否为公共机构,并将国有企业提供原材料的行为认定为补贴,而应当考虑企业是否具备政府职能。该案件胜诉的影响将远超于案件本身,是重大的体制性胜利,将遏制美国对我国采取的“双反”措施,惠及各个产业。

  2011年7月15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DS397号)发布最终报告,裁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有关对“非市场经济”出口商“单独税率待遇”的规定本身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的相关规定,其对紧固件案的法律适用也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所谓“单独税率待遇”规定,是欧盟的一种计征反倾销税的做法,其首先指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然后规定对中国这样类型国家的出口产品只给一个“全国性的反倾销税率”;而如果某个企业想获得单独的“反倾销税率”,则必须按照其《反倾销基本条例》的规定,通过相关的苛刻审查。上诉机构认定,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给予出口商“单独税率待遇”的规定是一项强制性义务,此义务的唯一例外是由于出口商或被调查产品种类特别多,且确定“单独税率待遇”不实际时,进口国可采取抽样的办法;任何成员方都不允许对其认为的“非市场经济”成员背离此项例外而独立确定所谓的“单独税率待遇”,因此欧盟的做法是于法无据的。此案裁决标志着我国运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挑战欧盟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工作取得重大体制性成果,欧盟必须修改其反倾销立法,并且在今后反倾销案件中不得采取类似做法。

  此外,加入WTO十年来,我国还先后针对美国钢铁产品保障措施、美国铜版纸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美国轮胎特保措施、欧盟皮鞋反倾销措施、美国对中国暖水虾和金刚石锯片的反倾销措施等提起WTO争端解决案件,并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取得了积极的效果。通过这些案件,中国维护了自身权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深入掌握了WTO规则,并且培养锻炼了一支能够胜任WTO事务的专业法律队伍。

  积极运用世贸规则,反击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首先,深入把握WTO规则,积极从规则角度进行抗辩。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中,不仅要积极应诉,认真填表答卷,还应当学习掌握WTO规则,从规则的角度分析思考问题,提出包括调查机构工作的透明度、程序公正、非歧视等方面的抗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企业在应对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案件中,要妥善搜集掌握证据材料。原始调查的案卷和证据材料是开展多边法律较量的基础,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和裁决的依据。企业在应诉答卷和抗辩中,要积极系统搜集对方调查机构不合理做法的证据材料,有理有据开展应对工作,为多边诉讼创造有利条件。

  再次,对于欧美反倾销中针对中国采取的歧视性做法,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积极研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耗时较长,不能够立竿见影地解决企业面临反倾销征税等急迫问题,但是可以从规则上、体制上挑战对我国利益具有长远和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问题。我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强合作,在做好充分法律准备情况下,将欧美不合理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最后,从政府角度而言,要进一步参与多边和区域贸易规则的制定,在WTO多哈回合规则谈判和区域贸易协定(FTA)的谈判中,进一步澄清规则,加强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约束,防止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为我国企业创造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环境。

本文关键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

【发表评论】 共有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锦程物流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作品,版权均属锦程物流网所有,转载必究。若转载使用,须同时注明稿件来源和作者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