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在最新公布的《出口商品税率表》中没有出现焦炭的名称,这意味着2013年焦炭出口关税被取消。
我国自2005年起,逐渐将出口退税和征收出口关税作为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的主要政策工具。焦炭与铁合金、生铁、钢坯等高载能产品一道,被列入“两高一资”产品范畴。2004年5月份,我国取消出口焦炭增值税退税,此前的退税率为5%。自2006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出口焦炭征收5%的出口关税。自2007年6月1日起,焦炭出口关税税率提高到15%,2008年1月1日起提高到25%,同年8月20日起提高到40%。连续大幅度上调出口关税,使得我国出口焦炭数量锐减,自2008年以前的年出口量1200万吨以上减少到2010年~2011年的300多万吨。2009年和2012年,受钢铁需求下滑影响,焦炭的年出口量降到100万吨以下。
2009年6月份,美国和欧盟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向中国提出贸易争端请求,指控中国对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9种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以及价格和数量控制,违反了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即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所列的征收出口关税清单未包含上述产品)。2010年7月份,世贸组织初裁中国限制这9种原材料出口违规。随后我国提出上诉。2012年1月份,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裁决,维持初裁的核心内容,即中国对多种工业原材料实施出口税和配额违背了世贸组织规则,驳回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
取消焦炭出口退税后将对焦炭和钢铁行业带来哪些影响?据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出口焦炭价格将明显下降,出口量将有所增加。根据对海关出口焦炭统计和某机构公布的焦炭市场价格对比分析,今年1月~10月份,焦炭出口离岸价格与国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为80美元/吨~90美元/吨。取消出口退税后,理论上两种价格之差将缩小并逐渐趋于一致,主要表现为出口离岸价格下降,而国内市场价格因焦化产能存在过剩上升空间不大,焦炭出口量可能因价格竞争力增强而有所增加。但由于几年来国外新建焦炉生产的焦炭已基本替代我国焦炭出口,国外钢厂附属焦化厂短期内不可能因我国出口焦炭降价而停产,我国焦化企业能挤占的主要是国外竞争力较弱的独立焦化厂的市场,加上世界性钢铁需求低迷,预计焦炭出口量将有所增加,但短期内增长空间有限,几年内恢复到2008年以前水平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靠进口我国焦炭生产的国外钢厂的生产成本将降低,与我国钢厂相比,竞争力增强,市场份额有所扩大,对我国钢材进出口均构成一定影响。但从今年前10个月我国出口焦炭情况看,主要目的国和地区进口我国焦炭的数量都不大,占其消费量的比例也很小。所以,我国钢材进出口量和地区结构受影响的程度不会很大。
第三,焦炭进口国独立焦化企业的生存环境将受到我国出口焦炭价格下降的冲击。如果我国对该国出口增长过快,该国企业可能就会向该国政府申请贸易救济。2008年初,尽管我国已对出口焦炭征收25%关税,大大增加了出口成本,但欧盟仍对我国出口焦炭提出反倾销,就是一个例子。
第四,焦化企业出口环境改善,出口量有所增加,经营效益将有所提升,会刺激焦化产能继续增长。长期来看,焦炭产能过剩的状况仍不会明显改善,行业平均利润不会因此明显提高。
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继续深入研究,采取相应替代政策,努力避免出现焦炭产能继续扩张,焦炭出口过多,增长过快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