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商务部发出公告,公布了《2013年成品油(燃料油(4930,-22.00,-0.44%))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和《201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201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相关政策
商务部介绍,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行非国营贸易管理,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
公告明确,2013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根据公告,2013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2012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和核销率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
公告明确了2013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一)2012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核销率80%以上的企业,2013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10万吨;(二)2012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核销率50%-79%的企业,2013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万吨;(三)2012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核销率25%-49%的企业,2013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3万吨;(四)2012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核销率25%以下的企业,扣减50%的起始进口允许量;(五)没有开展业务,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起始进口允许量维持不变;(六)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新企业,2013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万吨。
201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相关政策
公告明确,201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910万吨。
公告表示,201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分配依据主要根据上年进口实绩。(一)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不大于2910万吨,则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二)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大于2910万吨,以各企业进口实绩为基数分配;(三)申请企业生产、经营、销售情况和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公告明确,201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申请时间为2012年10月25日至11月15日。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中央企业于2012年11月15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
公告称,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12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