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钦州检验检疫局获悉,《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已实行9年的《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与旧的《办法》相比,明确了几点要求:
一是明确实施备案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向中国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水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水产品进口手续;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和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二是明确进口水产品准入要求。有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的水产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水产品,收货人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许可证明文件;对安全卫生风险较高的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等实行检疫审批制度,收货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签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是明确出口养殖场备案程序及备案的基本条件、卫生要求。具体包括备案养殖场的养殖规模、水源水质、养殖场内外环境、布局、药物和饲料要求、管理制度、技术人员配备等。
四是明确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具体要求。要求包括建立完善可追溯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具备对原辅料及成品自检能力、实施生产批次管理、建立原料进货查验及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
五是明确装运进口水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冷却(保鲜)水产品的检验检疫有效期由2天增加到7天。
本文关键词: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