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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评论: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难以演变发改委的“生杀大权”

www.jctrans.com 2010-9-20 10:48:00 息旺资讯

导读:能源报道:近期市场最大的热点莫过于成品油定价机制的革新。据C1从中石油内部人士了解到,发改委在早前对石油公司下发的意见征求稿中,明确表示,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将缩短调价周期,改进成品油价格运行的操作方式。

  能源报道:近期市场最大的热点莫过于成品油定价机制的革新。据C1从中石油内部人士了解到,发改委在早前对石油公司下发的意见征求稿中,明确表示,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将缩短调价周期,改进成品油价格运行的操作方式。除了将成品油调价间隔从目前一个月缩短至10天外,发改委拟将成品油定价权下放,具体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将定价权限放给三大石油巨头,二是由发改委委托中介公司颁布调价。但据C1了解,该定价权下放的可行性基本被否,发改委在以后调价机制中仍掌握“生杀大权”。

  调价周期缩短到10天已成共识

  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首先要缩短调价周期,加快调价频率。建议将成品油两次调价间隔时间由先行一个月左右缩短至10天。“调价周期缩短,频率加快,既可以避免因政策过于透明导致的无风险套利行为,引导市场参与者理性应对价格波动,也可为今后成品油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该意见稿中指出。

  据了解,该缩短调价周期的建议已达成基本共识,因此关于缩短调价周期,这一符合市场化演变、也符合两大公司和消费者预期的政策出台基本上可判断是“铁板钉钉”上的事,且据C1了解,早在08年底,发改委原定价机制的草案中就过关于10个工作日的调整方案。 

  三大公司自行定价方案不具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成品油价格运行操作方案一是明确政府制定并公布价格机制,但调价的具体操作权交给三大石油公司,同时放开对其他经营主体的价格管制。既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在每桶40-130美元/桶时,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按照国家确定的成品油价格机制,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及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调价方案,发改委不再发文。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与三大石油公司具有同等的法人地位,从价格管理上不能强行规定其参照三大石油公司制定的价格,因此,建议放开三大石油公司以外市场经营主题的价格管制,由企业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

  此方案中受益的一方,中石油和中石化主营公司向C1表示,非常欢迎定价权限下放,目前市场很多民营单位投机需求严重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对资源供应造成严重的利空打压,若主营单位能够具有定价权限,后期对于成品油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良好作用。

  而大部分市场业者却都不太赞成此方案,均表示之前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已经严重站在国内石油巨头的角度,保护其利益,常年“旱涝保收”。而若再将定价权限下放给石油巨头,那么本就属于垄断性的成品油市场更加垄断,与成品油定价机制改进的初衷会背道而驰。且据C1了解,在最新的意见中,此方案已经被取消。

  发改委影子--中介机构发布调价无实际意义 

  发改委定价机制的征求意见稿中的方案二具体内容是:在维持现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由中介机构公布应执行的价格,政府不再发文。既当国内成品油满足调价边界条件时,委托中介机构公布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和国内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企业可以此为基础自主确定具体执行价格,每次调价政府不再发文。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此有两点质疑,此方案虽有修改,但细看实则和目前执行的定价机制方案相同,只不过原来价格的制定和对外公布均有发改委一手操办。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引进了第三方中介机构来公布应执行的结果,但定价的权限,以及具体执行的内容均有发改委来制定,那么由谁来对外公布对市场有何实质性意义呢。

  另外,国家确定了最高零售价格,若是调高价格,则批发企业必然欣喜跟之,但尚不能超价调整;若调低价格,企业虽可以此为基础自主确定具体执行价格,但在市场表现不景气,处在下滑通道之时,敢问哪个批发企业不会迫于无奈下调价格,这又与现行定价机制有何本质的区别。

  新定价机制拟更贴近国内市场

  虽然媒体报道定价权下放建议被否,发改委在以后调价机制中仍掌握“生杀大权”,但从意见征求稿中看出国内定价机制朝向市场化轨道前进,更加贴近国内市场的原则。

  其中在发改委征求意见稿的方案一中提及的“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及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调价方案”。 这明确显示发改委定价将要参考国内供需情况,看国内的批发和零售价变动而定价的思路。

本文关键词: C1评论,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发改委,生杀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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