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财政作为实现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其作用愈益重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实现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
财政改革,既要摒弃传统自然经济体制形成的“家计财政”模式(“我管我的”),又要告别国家财政的“全能型”模式(“国家管大家的”)。改革的方向,是迈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它要求通过协商、民主、合作、监督,凸显政府权力的边界性和有限性,使政府对权力的行使,体现为对公共委托的承担过程,可预计,可问责。唯此,政府的活动才不是一种“统治型的管理”,而是“服务型的治理”。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的一大特色是“建设财政”。有统计表明,我国“全口径”政府支出中的投资和建设性支出,在不少地方的占比超过50%。通过扩大投资和上项目发展经济,成为很多政府的惯性。虽然1998年我国已确立建设公共财政的目标,要求财政职能主要是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保障和改善民生,但实践中,重建设轻民生的导向并未根本纠正。政府对资源配置干预过多、干预不当的情况普遍存在。很多部门并不习惯于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还是习惯于直接干预微观事务。政府过多介入市场和社会,而没有很好发挥应尽的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责任,是目前的一个主要问题。
而要从“建设财政”真正转向“公共财政”、“民生财政”,必须依靠科学、民主和法治。如何让政府切实对公共资金担负起“钱有所值”的责任?必须大力推动建立现代预算制度,把“看不见的政府”变为“看得见的政府”。政府收支活动的立意、决策、执行,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规则规范进行,真正实现预算从“政府管理功能”向“公民控制功能”的转换。要保证所有政府收入的取得都有法律法规依据,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征收税收、收费、基金等;要确立人大在预算权配置中的主导地位,在法律上明确赋予人大预算决定权和否决权,等等。
法治、透明与公开将极大促进财政的现代转型。在国际上,预算公开性指数与政府清廉指数具有显著相关性。“预算反腐”因为重在预防,防患于未然,对建设清廉政府不仅不可或缺,而且作用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