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不久前就《GPX国际轮胎公司和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作出判决: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财政资助不能被认为是补贴,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
近日,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指出,美方多年来对中国进行的反补贴调查既违反世贸规则,也没有本国法律依据,希望美方尽快纠正其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情况下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错误做法。
尽管业内有声音认为此案尚未了结,美国商务部可能会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但在WTO法律专家、商务部条法司原司长张玉卿看来,这应该就是此案的最后结果。他认为,“在美国贸易救济的诉讼史中,基本上案件到此就结束了,美国商务部若坚持其原来做法,除了寻求国会重新立法的支持,别无他途”。
“从法律上说,此案判决实际上宣布,针对中国以及其他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所有美国反补贴调查、反补贴措施都是不合法的。”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胡建国说。
据了解,过去5年多来,美方曾向中国发起了30多项反补贴调查。在“双反”前,中国产品被征收最高反倾销税是376%,而“双反”双重征税后,最高达到600%左右,很多中国产品都被挡在美国门外。尤其在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的一纸初裁公然进行“双反”。该初裁认为,中国相关企业对美国出口的铜版纸存在政府补贴行为,并开始征收10.9%至20.4%的临时反补贴税。此后,双方便进入了一个战火绵延期。
张玉卿认为,美国针对中国的“双反”有一定的经济原因和政治原因,是美国为摆脱自身经济不景气,迎合美国某些企业和无法律常识国会议员吵闹的结果。
记者了解到,早在1984年,美国商务部曾在乔治城钢铁案中确定,对当时的捷克和波兰等被美国认为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税法。
1983年,乔治城钢铁公司和其他美国制造商请求美国商务部对从捷克斯洛伐克进口的碳钢条课征反补贴税。美国商务部于1984年作出决定,认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无法计算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反补贴税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制造商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并获得成功。美国商务部上诉至CAFC,CAFC最终支持了商务部的不适用立场。
此后,美国在1988年、1994年修改和重新制定反补贴税法时,美国国会从立法上维持或重申了其过去一贯的立法意图和司法解释,实际上也是维持了CAFC曾作出的判决及司法解释。
“2011年12月19日的这一判决,CAFC只是坚持了其原来的法律立场以及美国国会的立法意图。”张玉卿说。
张玉卿告诉记者,美国经修改的《1930年关税法》针对损害国内产业的进口规定了两种税:以低于公平价值出口到美国的货物,美国可课征反倾销税;对于获得出口国政府补贴的出口货物课征反补贴税。
记者了解到,依据美国的贸易法,美国对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同时适用反倾销法和反补贴税法,而对于美国认为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能适用反倾销税法。但近年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了相互矛盾的政策,一方面在反倾销时,美国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计算倾销幅度时采取“替代国”的歧视性做法;另一方面又一反其过去几十年的一贯立场和做法,对同一被反倾销的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征收反补贴税,构成“双重”歧视,美国产业则会得到双重救济。
据了解,CAFC在确认反补贴税不能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同时,也指出,如果现有救济无法充分保护美国产业免受这种外国竞争,应由国会提供其认为适当的任何额外救济。
美国下一步将采取什么动作?胡建国认为,美国商务部在此案中提到未获参议院通过的《2010年货币改革促进公平贸易法案》值得重视。该法案虽然未获通过,但美国有关议员可能会卷土重来,积极推动制定《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这项法案的核心是允许在出口国存在货币操纵的情况下对进入美国市场的产品课征反补贴税。这项法案已于2011年10月12日获得参议院通过。CAFC判决之后,货币法案可能会获得更多支持。而国会也可能修改美国反补贴税法,明确允许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适用反补贴税法。此外,美国还有可能会强化反倾销执法。
“如果美国商务部真的不再能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制度,美国反倾销法确实会面临较大压力。”胡建国说,“实际上,在美国发起‘双反’调查的情况下,倾销幅度通常巨大。在大多数案件中,反倾销税高到已经阻止了中国产品进口。在这种背景下,再次征收反补贴税的实际意义已经不大。”
胡建国还认为,反补贴制度的象征意义可能大于实际意义,反补贴税是对中国课征压力以及要求中国政府改变政策的一种工具。
“美国商务部在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要求美国不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无疑在承认自身是非市场经济,或不是‘市场导向产业’。这可能又会与反倾销中要求对方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地位的主张相矛盾。我国企业和政府部门要思考好自己的战略和战术,不能自相打架。”张玉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