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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12月起实施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5-9-28 10:14:00 成都商报 

导读:《条例》规定,如果高速公路经营者未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导致收费站车辆拥堵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该《条例》,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二百米或者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采取增加收费人员、增设相关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收费站通行能力不能满足通行需要且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管理措施不能解决拥堵问题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改造或者迁建收费站。

  《条例》规定,如果高速公路经营者未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导致收费站车辆拥堵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如果车辆无通行卡、持调换或者伪造的通行卡、故意损坏通行卡上高速公路通行的,或者偷逃通行费,将按照车辆出站点距联网内最远入站点的最短路径收取车辆通行费。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隧道入口前方的限速标志应当按二十公里/小时速度级差设置。隧道群、特长隧道出口适当位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限速标志。车辆通过隧道时应当遵守三条规定:进入隧道前注意观察交通信号,并开启灯光装置;在隧道内依次通行,不得随意穿插、变道行驶;除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外,隧道内严禁停车。

  对于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条例》规定,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轻微受伤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移至就近服务区、收费站外等地点,再协商处理或者报警。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事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路外安全地点,并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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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四川,高速公路,条例,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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