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成都召开。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被提请大会审议。
会上,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志强在就《条例(草案)》立法必要性、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基本原则、制定过程,以及主要内容作了详细说明。据介绍,截至去年底,四川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5510公里,位居全国第五,西部第一。
《条例(草案)》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车辆通行畅通的义务,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排行车辆超过300米的,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导致收费站车辆拥堵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持调换或者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卡,故意损坏、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扰收费设施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补缴,并处以应缴车辆通行费3倍罚款。
记者 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