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保护公路桥梁安全,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查证属实的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和治超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
第三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的领导工作。
各级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协调机构负责举报奖励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以及治超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所需奖励资金从各级有关交通专项资金中解决,并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六条 举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辖区范围内的举报案件处理工作。
市、县级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协调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审核、查处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部门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
第七条 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举报;
(三)信函、电子信箱举报。
第八条 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不得拒绝推诿。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货物运输车辆有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
(二)货物运输车辆未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擅自载运超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行驶的,或者车辆型号和运输的物品与通行证标注内容不符的, 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超限运输通行证的;
(三)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或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及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货物的;
(四)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
(五)生产、销售拼装的货物运输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的,以及拼装或擅自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六)治超执法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信息需明确与举报事项相关的车辆牌号、货运企业、货源单位、车辆改装企业、治超执法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等内容;
(二)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举报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
(二)进行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当事人先于举报人终止了尚未被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
(三)相关管理单位先于举报人发现并查处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受理的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依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视其违法情形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查处的货物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下(含50%)、但车货总重不超过75吨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2.查处的货物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50%—100%之间(含100%)、但车货总重不超过75吨的,奖励举报人800元;
3.查处的货物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100%以上、但车货总重不超过75吨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4.查处的货物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超过75吨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奖励举报人300元。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或第(四)项的,奖励举报人400元。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实施机构应在相关治超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监督管理制度。
举报奖励部门应明确专人管理举报奖励资料的立卷归档。立卷归档的举报奖励资料包括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及详细情况、举报信息批转函件、案件查处结果、奖金发放记录等内容。
第十七条 治理协调机构应定期将举报事项、查处结果、奖金发放等信息内容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案件事实或者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