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规定》经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主线中央分隔带,遮挡高速公路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监控探头的区域,法律、法规禁止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等高速公路沿线区域禁止设置广告设施。高速公路交通设施、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附属设施上不得附着设置广告设施。
高速公路沿线,是指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区域。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或者界桩以内的区域。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的区域;没有设置隔离栅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规定》要求,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单柱式广告塔(牌)形式广告设施的,应当沿高速公路主线双侧单列设置,单侧间距一般不小于一千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抗震、防雷、防腐、防锈等要求,并具有承受十级风力的强度。在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上发布的广告,其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过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违反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和部门应当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