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行车超时也会被罚款。广西一名司机近日就因在高速公路上超时行驶被要求收2400元“超时费”。
调查显示,全国有多个省区有针对超时车辆收取“超时费”的规定。收取“超时费”,究竟是一种打击偷逃通行费等违法行为的合规手段,还是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乱收费?
司机:休息超时被罚喊冤
广西一名黄姓司机近日向媒体投诉称,他开车走高速公路从南宁回凭祥,因为比正常情况多花了2个多小时,下高速时被告知要交“超时费”。黄先生则称,自己超时均是由于在服务区睡觉休息所致,缴纳“超时费”不合理。
据了解,上述规定是指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与自治区物价局下发的一份文件。该文件规定,超时车辆是指在入口收费站领通行卡至出口收费站的时间超过12小时的车辆。对于超时车辆,在路段畅通的情况下,按距离本出口收费站最远的入口收费站计收通行费;在路段不畅通的情况下,或者由于车辆事故、修理、食宿等其他原因造成超时,司机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按通行卡显示的入口收费站计收通行费。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2011年他们已要求高速公路各运营公司暂停收取“超时费”,运营公司内部也下发了相关通知,此次事件发生与培训不到位有关。
质疑:“超时费”是否涉嫌乱收费?
一些交通系统人士表示,收取“超时费”主要是为了防范过往车辆的偷逃交通费等违法行为。
据介绍,在现有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模式下,一些车辆可以通过换卡、“u转”等方式偷逃通行费。例如,甲车与乙车从同一高速路段相向开出,途中交换入口通行卡,再分别到对方车辆入口附近某一收费站缴费离开,便可“省下”大半路费,但通过时间远超过正常行驶车辆;车辆从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后,经过长时间行驶后,不在其他任何收费站下道,又返回入口收费站或距离入口收费站较近的收费站下高速,也会出现“短距长时”问题。
上述交通系统人士表示,由于现有监控手段有限,只能采取对异常车辆收取“超时费”这一手段来限制上述行为。
呼吁:尽快统一清理规范
一些受访人士表示,除了于法无据外,各地出台的“超时费”规定还存在收费标准不一、执行宽严有别等问题。比如有的规定区间内行驶时间不得超过一定时间,有的则是按照最低车速计算。在具体执行方面,有的比较宽松,有的则需要车主出具有效凭证。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波成表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相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对各地收取的高速公路“超时费”进行统一清理规范。
一些受访人士表示,地方上各种规定“超时费”的文件继续存在,不仅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无益于创造良好的高速公路服务环境。对于此类缺乏法律依据的收费,应尽快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