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该局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准,清障车拖运费根据被清障车辆行驶的实际里程和被清障车辆相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以10公里为基数,交通事故车辆的清障费按正常清障费的150%计收。
据介绍,高速公路清障工作统一由高速公路公司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高速公路清障队伍承担。当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或高速公路清障(吊车)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救援机构参与吊车,吊车费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实施清障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高效的原则,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服务区或修理厂(修理厂距离高速公路出口处不超过3公里)。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实施清障前,应做好告知工作,并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实施故障车辆拖移。
高速公路清障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拖车费和吊车费两大类。清障车拖运费根据被清障车辆行驶的实际里程(一般情况下拖运到就近的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和被清障车辆相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以10公里为基数,不足10公里的按10公里计收。
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辆的清障费按正常清障费的120%计收。交通事故车辆的清障费按正常清障费的150%计收。
高速公路的清障车到达指定清障现场,由于当事人原因无需清障的,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可按照故障车型相应出动基价的50%向当事人收取清障车出动费。需要清障的车辆有超载的按实际载货吨位一并划入相应类别车型计收清障费。
吊车收费包含的服务内容为:吊车出动至清障现场;吊车在事故、故障现场(均不含二次转运)将同一事故、故障车辆吊运至指定地点。
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多辆事故车辆进行施救时的收费标准为:施救两辆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120%收取,施救三辆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140%收取,施救四辆及以上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150%收取。
吊车类型应与服务作业对象基本相当,明显不当的应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20%。社会救援机构在夜间(20:00时至次日5:00时)、国家法定节日和对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进行吊车作业时,收费标准可上浮20%,但不论具备一个条件还是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收费标准都只能上浮20%。高速公路清障队伍清障施救21吨以上吨位的车辆,按上表收费标准下浮10%收取。
根据规定,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因清障力量不足需要委托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吊车服务时,应向当事人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加强对社会救援机构的监管,督促社会救援机构与当事人签定协议(当事人因重伤或死亡除外),协议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施救时间、施救地点、施救车吨位、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监督电话等,并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
高速公路有关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救援机构吊车收费使用税务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