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辽宁省公安厅11月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从12月1日起,辽宁正式开始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中,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受害者均可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救助。
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关耀林在发布会介绍,近年来辽宁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伤人数逐年呈下降趋势,但当前仍处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事故总量仍然很高,一些事故的伤者抢救费、死者丧葬费得不到保障,造成伤者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治,甚至因救治不及时导致死亡,引发矛盾纠纷突出,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垫付使用“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情形:就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按照出台的规定,申请人的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垫付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垫付申请,但是在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救治、救助,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生活和社会稳定。此前几年,辽宁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议案、提案中多次建议尽快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救治基金。辽宁省政协委员高群委员在建议中以沈阳市为例,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沈阳市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和因经济条件受限无力赔付的案件955起,占交通事故的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