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险废止铁路票价当降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2-11-20 14:01:00 中国经济导报

导读:据国务院第628号令,自1951年起实施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废止。届时,包含在火车票价内的2%强制保险费将不再征收。因此,火车票价相应下调当无争议。

  据国务院第628号令,自1951年起实施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废止。届时,包含在火车票价内的2%强制保险费将不再征收。因此,火车票价相应下调当无争议。

  关于这一保险,近年来争议颇多。焦点在两方面:其一,购票即购保险的模式有违旅客自愿原则;其二,该保险无论票面价格多高,都收取2%的保费,且最高赔偿额则仅为2万元,显然保费过高。这一强制险种终被废止,应当被视作一种进步。

  对于普通短途旅客而言,2%的票价可能只有几角钱,微不足道。但相对于去年已超过18.5亿人次的全国铁路发送量来说,这笔保险费用并不小。而随着铁路服务水平的提升,上千元的车票也并不鲜见,相应的强制保险费用就相当可观。

  现在,距离国务院令实施还有一个多月。在强制保险正式废止之前,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套、接续工作。这其中争议最大的是铁路票价是否应当下调。尽管我国铁路客票价格多年未作调整,整体费率不高,但强制保险应当专款专用,而不应被视作客票收入。一个收费项目被取消,相应收费就应当停止,这合情合理合法,顺理成章。

  我们还注意到,国务院628号令还删除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5万元”的条款。废止强制险,赔偿上不封顶,传递出打破铁路特殊待遇,与其他行业同样适用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的决心。

  在有关政策发布后,铁路部门至今未就此向公众明确表态。其实,对于铁路部门而言,取消强制保险后相应降价,既符合“让广大旅客满意”的铁路服务宗旨,又能向公众展示其积极摆脱垄断保护,主动走向市场的姿态。而现在,不及时澄清降价与否,就意味着其存在违法继续收费的可能。如此姿态,将使铁路部门再次错失一次企业形象公关的好机会。

  在强制保险去除后,自愿保险也应当跟进。尽管铁路运输安全风险较小,但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许多旅客还是有购买保险的需求。铁路部门在确保不强制搭售保险服务的同时,也应当为旅客购买其他保险提供方便。

本文关键词:铁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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