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1日)上午,国家交通部正式公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聚焦于对航班延误的处理细则。
规定明确,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其中,国内航空企业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
此外,航空企业还应积极探索航班延误保险等救济途径,建立航班延误保险理赔机制。对于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他人代理地面服务业务或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在代理协议中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后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承运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售票时应当将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准确录入旅客订座系统,并负责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
延误后的通告信息规定也被进一步明确。承运人应当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分钟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候机楼内的公共平台及时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取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