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 陆运| 空运| 综合物流| 船务新闻| 口岸/园区| 贸易| 宏观经济| 产业经济| 时政新闻| 图文天下| 物流专题| 物流网评| 贸易专题| 财经观点| 深度观察| 贸易网评

28家全球航企大佬领罚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6-6-2 10:04:00 中国水运报

导读:德国汉莎航空、法航、英航、大韩航空、中国国航……全球28家著名航企成为被告。

  德国汉莎航空、法航、英航、大韩航空、中国国航……全球28家著名航企成为被告。

  法庭文件多达1800万页,30多位目击者,87份口供,诉讼时间几乎长达10年,总赔偿金高达12.36亿美元。

  5月19日,上述案件的代理律所之一的美国卡普兰福克斯事务所对外宣布,包括中国国航在内的28家航企涉嫌垄断民事案件即将结案。其中,国航愿意支付5000万美元。印度航空公司和新西兰航空公司同意分别支付1250万美元和3500万美元,成为最后两家愿意和解的被告。只要等待法庭确认这一和解,此案就将结束。最终,28个被告同意为解决此项集体诉讼一共支付12.36亿美元。

  卡普兰律师在接受采访时称,虽然案件自2006年以来悬而未决,但陆续有航空公司表示愿意支付赔偿金取得和解。截至2014年12月1日,已有包括汉莎航空、法航、泰国航空等在内的22个被告表示愿意和解。然而,由于系集体诉讼,此案的被告众多,如果有一定数量的被告在诉讼期内选择不参与和解,那么之前的和解协议也可能会作废。

  除美国外,英国和欧盟仍在就上述航企的联合涨价行为进行调查,一旦认定,涉案航企还将继续支付巨额赔偿金。

  “操纵上涨燃油附加费”

  这是史上规模最大航空货运反垄断调查。

  美国司法部通过调查发现,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11日期间,多家航空公司通过会议、对话和其他通信方式商议共同以“燃油附加费”、“安全检查费”、“战争风险附加费”、“美国海关附加费”等名义增收货物运输费。

  调查人员发现的一份详细书面记录中,显示出一些航企为提高客运和货运燃油附加费而达成的协议,时间可追溯至2000年1月1日。

  资料显示,英国航空公司在2002年3月至2006年2月间同竞争对手联合操纵国际航空货运领域的燃油附加费价格,将远程机票的燃油附加费从2004年的10美元提高到2006年的约110美元,上涨10倍,远高于同期燃油成本增长幅度;货运附加费则从2002年初的每公斤0.04美元上升到了2006年的每公斤0.72美元,几乎上涨了20倍。在2000年1月至2006年2月间,大韩航空公司同竞争对手联合操纵国际航空货运领域的燃油附加费价格,将价格从每公斤0.10美元提高到0.60美元。

  据调查,从费用情况分析看,上述案件将时间圈定在1999年12月至2006年3月间。这期间,国际主要航空货运公司达成一致提高航空货运价格,导致企业和个人空运货物损失几十亿美元。

  同时,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发展,为此,由美国政府主导的刑事诉讼开出超过18亿美元的罚款,但受害者并没有得到赔偿。按照当地法规,这一诉讼在美国主要采取民事诉讼形式,由几家受害人代表向法庭提出诉讼,法庭的裁决适应于所有受害人。

  但案件的推进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一方面是由于涉及航企范围大、地域广,另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从这些航空公司购买了航空货运服务的货运代理公司加入,这次集体诉讼涉及金额越来越大,案情也十分复杂。每家航企都被列为该案下的单独案件,法庭需要一一调查。

  这场诉讼一直持续了近10年。

  2007年2月26日,美国联邦法院纽约东部地区法院向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下属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下称国货航)发出航空货运服务反垄断民事案件传票。若干全球货运代理人、货主等作为原告起诉该公司、国货航及其他航空公司通过一致地过度征收附加费,阻止航空货运服务价格打折,以及在收益和消费者分配方面达成一致共识,从而达到制定、提高、维持或者稳定航空货运服务价格的目的,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全球大部分航企卷入丑闻

  美国司法部随后将调查对象扩大至欧洲、亚洲、南美及澳洲同美国有业务往来的航空运营商。糟糕的是,全球大部分大型航企都卷入这一丑闻。

  2007年2月8日,24家航空公司正式成为联合被告;2010年2月12日,起诉方又增加4家航企为被告,此案被告总数达到28家。包括英国航空公司、大韩航空公司、汉莎航空、法航、日本航空、美航等,国航、中华航空、长荣航空、国泰航空也在其中。

  “这一案件被称为‘航空货运价格卡特尔’,在美国、英国和欧盟都有被调查起诉。”曾参与此案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称,“价格卡特尔”是一个专业名词,特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牟取超额利润,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务价格,从而限制市场竞争的一种垄断联合。邓律师解释,这种价格卡特尔是最严重的扰乱市场行为,它使市场竞争失去意义。

  美国司法部的调查显示多家国际航企的行为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由美国政府主导的刑事诉讼开出超过18亿美元的罚款,但受害者并没有得到赔偿。

  按照当地法规,这一诉讼在美国主要采取民事诉讼形式。由几家受害人代表向法庭提出诉讼,法庭的裁决适应于所有受害人。此案的受害人众多,几乎涉及所有航空货运代理商,也包括国内的代理商。根据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受害人需要到美国法院进行登记,提交该时段的货运凭据,可以提出索赔,到账金额会按诉讼标的分配。

  代理此案的美国卡普兰福克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伯特·卡普兰介绍,虽然案件自2006年以来悬而未决,但陆续有航空公司表示愿意支付赔偿金取得和解。到2014年12月1日,已有包括汉莎航空、法航、泰国航空等在内的22个被告表示愿意和解。

  国航公告:已付和解金,未确认有过失责任

  今年2月,中国国航发布公告,称就此案达成和解。尽管表示出了和解的态度,但国航并没有承认有任何过失。

  国航在公告中表示,2016年2月5日,经公司董事会会议批准,公司及国货航就本诉讼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同意为解决本诉讼支付5000万美元,该协议尚待法院批准后生效。公司及国货航并未在和解协议中确认公司或国货航任何过失或责任,和解协议亦不存在任何一方承认任何过失或责任的情形。公司已在2015年账目中做出拨备,不会对公司未来公布的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国航在公告中还表示,已将和解金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卡普兰介绍,随着2016年9月、此案宣判日的临近,未达成和解的几个被告也加快了速度。美国时间5月19日,卡普兰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宣布,印度航空公司和新西兰航空公司同意分别支付1250万美元和3500万美元,成为最后两家愿意和解的被告。只要等待法庭确认这一和解,此案就将结束。28个被告同意为解决此项集体诉讼一共支付12.36亿美元。

  国内受害人索赔不够积极

  此案的受害人众多,几乎涉及所有航空货运代理商,也包括国内的代理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就曾参与此案,他曾代理中国航运协会汉莎航空的和解一案。公开资料显示,美国航空货运反垄断集体诉讼和解管理人曾分别于2011年10月中旬、2012年12月中旬、2013年11月中旬三次以美元支票形式向中国货代企业支付已和解协议项下赔偿金246477.57美元,总金额折合人民币153万多元。

  然而,邓律师表示,他在代理此案时发现,部分国内企业作为受害人,并没有积极维权,对于去美国索赔也心存疑虑。显然,国内对于反垄断法的认识明显不如欧盟成熟。

  国内反垄断现状不乐观

  我国司法界人士分析,部分国内企业受害者并没有积极维权,对于去美国索赔也心存疑虑,这表明国内受害者对能否打赢这场官司并没有足够的信心。这种心态不难理解,且不说到美国索赔确实麻烦,国内受害者恐怕也缺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而这种观念与受害者所处的市场环境、司法状况不无关系。

  据介绍,这桩案件正式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在2007年初,当时正是国内制定出台《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而尚未正式施行的阶段。在这背景下,不排除有些受害者对何为反垄断、如何反垄断以及面对垄断企业又该怎样保护自身利益并没有什么经验。对他们来讲,比较直观的感受就是货运服务价格提高了

  哪怕是到今天,国内反垄断法的施行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反垄断诉讼的高门槛、低成功率,仍是受害者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挡路石。

  至今,国内反垄断法在这方面只有简单一条规定,即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该法规施行4年后,最高法院就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作出过相关司法解释,但这对具有一定公益特征的反垄断诉讼,依然不足以形成相对完善的法规体系。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研究员告诉记者,自2007年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以来,反垄断执法工作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领导下由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三个机构行使反垄断职能,存在多头执法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从反垄断的执法实践看,由于三家反垄断机构的调查及处罚难以统一协调,以致反垄断的效果大打折扣,统一反垄断职能势在必行。”迟福林如是说。

  在迟福林看来,应该把反行政垄断作为重点,重点是全面推进垄断行业向社会资本开放。

  航空反垄断曙光初现

  今年4月28日,由民航局政策法规司主办,国际航协(IATA)协办的国际航空反垄断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会上,国家发改委价监局介绍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目前关于反垄断豁免审查程序指南的起草情况,与会专家就美国、欧洲、新加坡、香港等有关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律制度作了介绍,就航空相关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参会代表针对航空领域反垄断审查及实践问题开展了热烈讨论和交流。会议为建立适应中国实际的国际航空联营反垄断豁免审查提供了参考借鉴。

  政策法规司司长王战斌指出,此次研讨会为提升我国民航国际航空反垄断工作做出了有益尝试,研讨会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一个平台、两个机制、三个服务”。“一个平台”是为国际航空各参与主体搭建了交流沟通的平台;“两个机制”,一是逐步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国际航空从业人员和监管机构的不定期交流机制;三个服务是通过国际航空反垄断交流,为国际航空从业人员提供反垄断合规法律服务,为执法监管人员提供执法指导服务,为科研院校研究人员了解国际航空市场提供服务。

  此次研讨会为完善国际航空反垄断豁免审查制度提供了有益的思路。政策法规司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共同完善垄断协议豁免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航空运输业反垄断审查工作。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锦程物流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作品,版权均属锦程物流网所有,转载必究。若转载使用,须同时注明稿件来源和作者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