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0日,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颁布了高级制修订通知(A-NPA2015-10)《无人机运营规章框架说明》。该A-NPA详细解读了EASA提出的低风险无人机运营监管框架,以及EASA收到的反馈和建议,并给出了33项规章制修订提案。下面我们将会首先介绍EASA的无人机监管思路。
EASA的无人机监管框架
EASA对无人机监管的政策将是基于性能和风险的,该政策是紧密围绕无人机运营形式展开的。EASA引入了三个类别,这三类在EASA公布的《无人机运营规则》中提出:
(1)开放类(低风险):开放类是风险非常低的无人机运营类型,因此无需航空监管部门的参与,即使是商业运行的无人机也不需要航空监管部门管理。对于此类运行的无人机来说,无需适航审定,也没有针对运营商和飞行员的资质要求。该类无人机的安全性是通过运行限制、行业标准的贯彻、对某些功能的要求以及运行规则等途径来保证的。该类别可由警方监管。
(2)特许运营类(中等风险):特许运营类的无人机运营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需要通过额外的限制或通过对设备和人员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来控制风险。该类型由成员国民航当局(NAA)授权,可以存在一个机构来协助经营者来进行风险评估。
(3)审定类(高风险):如果无人机运营的风险上升到类似于正常载人航空器运营的风险水平,将被归类在审定类。这些运营活动中涉及的无人机与当前的有人机适航审定政策是基本一致的,需要取得多个批准。该类别的要求与载人飞机适航管理相同。由NAA和EASA监管。
对于这三种类型,该A-NPA包含了:
EASA的无人机监管政策框架;
“开放”类无人机低风险运营的监管规章提案;(EASA的文件体系与FAA及中国民航局是不同的。在EASA的文件体系内,合格审定标准(CS)并不是规章,而是在规章Part-21之下的一份标准,因此EASA这里提出的规章并不是指无人机的合格审定标准。)
“特许运营”类无人机中等风险运营的监管规章提案;
在无人机运营监管规章方面,各个成员国在欧盟(EU)法规出台前可以参考的最佳实践。
基于运营风险的监管思路
EASA这种监管框架是基于无人机的运营风险的。除了基于风险管理之外,另一种选择将是采用与目前载人飞行器相类似的,基于适航取证的监管方法。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人在无人机上的,因此无人机发生事故的后果基本上是取决于运营环境的。例如,在南极发生无人机失控仅导致无人机的损失,而如果发生在大城市或机场,无人机的失控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这种基于运营风险的监管框架似乎更适合于无人机安全的管理。
此外,对于风险来说,下面的安全风险,在未来的无人机监管政策中必须加以解决:
-与有人驾驶飞机的空中相撞;
-对人员的伤害;
-对财产的伤害,特别是关键的,敏感的基础设施的伤害。
风险的程度取决于:无人机的能量(动能和势能)和无人机的复杂性;飞行区域人口密度;空域的设计和空中交通情况。EASA拟议的规管政策架构适用于商业和非商业的运营活动,因为同一款无人机产品既可以被用于商业活动,也可能用于非商业活动,其风险也有可能是相同的。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EASA的这种监管框架,将对所有类型无人机在欧盟层面上加以规范。因此,EASA对各成员国在无人机领域的150公斤限制也将消失(此前,EASA仅管理各成员国150公斤以上的航空器)。
在该A-NPA的征求意见期结束后,EASA将审查收到的所有意见。A-NPA的征求意见的结果将在监管框架的开发过程中得到考虑。EASA也将在2015年底将该A-NPA的反馈意见予以公布。在下一期,我们将会着重介绍EASA对“开放”类无人机的监管规章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