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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太轻?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3-5-28 11:21:00 上海法治报

导读:5月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两起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多达16架次的航班。事件发生后不久,两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类似“诈弹”事件每年都有发生,许多人认为处罚过轻是一项主要原因。

  5月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两起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多达16架次的航班。事件发生后不久,两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类似“诈弹”事件每年都有发生,许多人认为处罚过轻是一项主要原因。

  根据刑法,此类行为涉嫌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和造成了恶劣后果相比,这样的处罚究竟是否太轻了呢?

  正方

  已经罚当其罪

  李晓茂:对于最近多地发生的“诈弹”事件,犯罪嫌疑人涉嫌的都是同一个罪名,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依据《刑法》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设置这样的罪名,以及规定的相应处罚,我认为还是罚当其罪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扰乱的是社会的正常秩序。其归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

  比如最近发生的“诈弹”事件就导致机场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机制,大量航班和旅客遭受延误影响,许多社会资源无谓地加以调动,公共秩序显然大受影响。

  问题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毕竟和“恐怖袭击”还是两码事,它自始至终都是虚假的,犯罪嫌疑人的出发点往往是恶作剧,或者目的就是希望机场秩序大乱航班不能正常飞行,以发泄心中的不满,甚至有旅客因为赶不上飞机便造谣说机上有炸弹的。

  因此,它对社会的危害性主要还是体现在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上,尚未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来看,往往以年轻人甚至未成年人居多,他们大多不清楚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为编个虚假信息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相应的刑事处罚并不轻。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些犯罪嫌疑人大多属于初犯、偶犯,对社会的危险性也是相对较小的。

  事实上除了刑事制裁之外,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责任也是不容忽视的责任承担方式。比如对那些“诈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机场及航空公司完全可以要求民事索赔,以此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对社会作出警示。

  反方

  处罚应该加重

  秦建铭:根据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该罪名通常面临的最高处罚是有期徒刑五年。

  而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方面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本罪名涉及的恐怖信息既然是虚假的,就往往并不直接导致人身伤亡,因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践中往往成了一条空文。

  最近的一系列“诈弹”事件让公众发现,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其实不容小觑。如果不严加处罚、以儆效尤,就仍旧会有人对此不以为然,愿意以身试法。

  我个人认为,作为一种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本身并无多大问题。因为的确有不少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其出发点是恶作剧心态,实质上也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太大的影响。

  问题在于,由于对该罪名中“造成严重后果”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导致像最近这种同时针对多地多机场多航班的虚假恐怖信息,司法机关仍旧可能不敢贸然将其定性为“造成严重后果”。

  但事实上,此类事件对公共秩序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甚至可能已经接近甚至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因为民航的飞行、起降等事项有着严密而精确的安排,涉及众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虚假恐怖信息的扰乱,必然导致飞行安全遭受潜在危险。虽然尚未发生任何严重后果,但飞行安全无小事,一旦由于虚假恐怖信息引发任何事故,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因此我认为,指向民用航空器、金融系统、人员聚集地等特定目标的恐怖信息,即使事后被查明是虚假的,其危害后果和一般的虚假恐怖信息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有鉴于此,相关部门有必要通过修法或者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哪些情况属于该罪名中的“造成严重后果”,以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对类似“诈弹”事件的处罚。

  链接

  公安部:从重打击编造虚假航班恐怖信息行为

  据《法制晚报》报道,针对连续发生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近日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警方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

  5月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两起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16架次航班。

  经过公安机关全力工作,多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全部告破,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连续发生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公安部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从重从快打击,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

  通知指出,民航是国家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承担着运输旅客和物资的重要职责,近期接连发生多起犯罪嫌疑人给有关部门打电话“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的案件,造成多架次航班紧急备降或长时间延误,严重扰乱民航飞行和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相关报道

  律师:遭遇“诈弹”航空公司应索赔

  据新华社报道,5月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两起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16个架次航班。

  北京律协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律师对比表示,如此高密度的发生率,对民航事业发展非常不利。

  目前相关法规对“诈弹”行为人处罚力度有限;而在以往的案例中,航空公司、机场和旅客虽然有权向行为人索取赔偿,但截至目前尚无哪一方这么做。

  犯罪成本低惩罚轻

  张起淮介绍,目前我国对于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的案件,均以《刑法》第291条第2款进行处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没有明确的条款列明,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的侵害目标是什么。“那么广场、轮船等公共场合均适用该条款,但是在天上运行的航空器受到的危害要明显大于前者”。

  目前我国已有的威胁航空器安全的判决案例中,最高的判刑只有4年,所处的罚金也只是1000元到2000元。“这种犯罪行为本身不具备任何技术含量,犯罪成本很低。目前的处罚对罪犯的惩戒其实非常小”。多数案例中,行为人只是受到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而在国际上,均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

  美国纽约州对于此类行为可处以20年及以上监禁,罚金也是20万美元起,“目前国际上,判决的案例最高刑期是十几年”。

  法规落后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的《民航法》是1996年起实施的。近20年来,虽然有法律界人士组织提议修订,但是一直都没有列入人大的修正程序中。

  而这20年是我国民航事业快速发展的阶段,同时威胁恐吓航班案例渐多。现行的《民航法》对于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并没有细致的条款和解释,这也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处罚、判决类似案件中缺少法律依据的困境。

  在《民航法》没有相关条例的情况下,张起淮认为,《刑法》应考虑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这一罪名,或者出台对第291条第2款的司法解释,明确并加大对威胁航空器安全的虚假信息案例的处罚。

  受损各方自认倒霉

  张起淮说,在“诈弹”威胁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机场完全可以对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责任,“通过合理的计算,得出经济损失的数目,依法向行为人提出赔偿”。而因此耽误行程的乘客,也可以计算出自己的经济损失,向行为人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诈弹”受到经济损失的航空公司、机场、乘客,鲜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航空公司、机场一般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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