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就是5月15日发生5起航空‘诈弹’问题的第三天,我们的航班遭遇了相似的‘诈弹’。”5月20日下午,春秋航空新闻发言人张武安对记者讲述了遭遇,“当天得到的信息是,广州飞往上海的航班‘可能有炸弹威胁’,恰恰,我们有一班广州飞上海的航班。”
“为此,我们立刻联系已在空中飞行的飞机,临时停降在福州机场。”张武安说,“就像网友描述的那样,当时,武警、防暴警察等均赶到机场。在得到了民航总局‘虚假信息’的通知后,乘客和我们的工作人员,又再次安检、登机,当天折腾到很晚,最终回到了上海。”
5月17日,不止一架班次受到“诈弹”威胁,另外10架航班或备降或返航,涉及北京、广州、重庆、深圳等飞往上海的航线。
截至5月20日,5月16日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和5月17日涉事嫌疑人季某已落网。但业界的思考并没有终止:为什么近年来会屡次发生航空“诈弹”事件?又怎么应对航空“诈弹”,并避免类似现象的再次出现?航空公司、民航总局又该咋办?
小心!有“诈弹”
飞机天上逛了一圈半小时迫降回虹桥机场,大批警车防爆车出现,安全人员从第一排现身制止所有乘客行动
5月15日,中国民航业不平静。深圳航空当天发布消息称,5月15日早上8时至8时33分,深航飞往南京、西安和北京的三架次航班ZH9866、ZH9243、ZH9889接到电话威胁。为确保安全,ZH9866航班返航南京,ZH9243航班就近备降桂林,未起飞的ZH9889航班推迟起飞,旅客则下机重新进行人员和行李安检。
吉祥航空和东航的两架次航班当天同样确认“收到了电话威胁”,分别是上海和兰州飞往深圳的航班。
从网友的描述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还原现场情形。“飞机天上逛了一圈半小时迫降回虹桥机场,大批警车防爆车出现,安全人员从第一排现身制止所有乘客行动。”对于当天的情况,新浪微博认证为“伟德国际董事长”朱旭的网友说。
还有网友描述称,“飞机遭遇紧急迫降,乱成一团,以为飞机要爆炸了,东西都不要,让我们跑。慌乱中,还受伤了。”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5月17日,中国又遭遇了11次威胁。初步估算,短短3天内有16架航班遭遇了“诈弹”的威胁。
处罚!无法可依
目前看,对行为后果的处罚力度远小于违法行为本身所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公共利益的危害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就发生了10起左右的“诈弹”,涉及国航、深航等航空公司。至于肇事原因,不乏“赶不上飞机泄私愤”、“为了留住女朋友”等诸多很雷人的解释。
“打几分钟电话,拨几个号码,就能制造事端,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成本太低了。”曾在上海和深圳两次遭遇“诈弹”事件的北京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对记者说,“从源头上看,更重要的是,中国民航相关专用法律也是‘缺位’的。”
张起淮具体介绍,中国《民用航空法》现在已经“很滞后了”,“近20年没有修改了”,放在目前的环境,“几乎形同虚设”。他对本报举例,现行的《民用航空法》第196条这样规定:“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5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据1979年版本的《刑法》,第158条规定为“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11年修订版本的《刑法》却是“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一方面,这造成了几乎‘无法可依’的情况;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难以找到以前有用的案例借鉴和相应地能跟上时代的司法解释。”张起淮总结。
来自北京的法官吴成臣则撰文称,就目前看,对行为后果的处罚力度远小于违法行为本身所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公共利益的危害。
中国对于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的案件,目前实际上均以《刑法》第291条第2款进行处罚: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可气!损失巨大
以一架加满百吨油、载客200人、北京飞往美国的波音747飞机计算,“诈弹”造成的损失甚至将高达百万元左右
资料显示,“2012年贵阳、三亚等地连发‘诈弹’案件,但事后责任人只接受了批评教育或者刑事拘留;2012年‘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被告人仅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与肇事者的低成本作案相比,航空公司却不得不付出高额的成本。“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都是用‘宁可信其有’的态度来处理。”张武安介绍,“因为,相比陆地,在空中的航空器是脆弱的,我们须最大程度地保障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他对记者透露,这次备降福州机场4小时至少会增添10万元以上的成本。
“航空公司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张起淮对记者介绍,“前者包括接到迫降或返航电话时到降落至机场期间的航空煤油消耗,机场、车辆等的租赁费用,飞机起飞降落时的磨损。另外,滑梯、舱门等打开并紧急疏散时也要消耗成本。”
“比如,遇到紧急事态时充气的迫降滑梯,打开一个就立即会消耗7万元的成本,一般航空公司会有4个。也就是说,单此一项,就要损失30万元左右。”张起淮说,“以一架加满百吨油、载客200人、北京飞往美国的波音747飞机计算,‘诈弹’造成的损失甚至将高达百万元左右。”
间接损失同样不可忽视。据媒体统计,“诈弹”或将造成相关机场发生航班大面积延误,大批旅客行程受阻,同时,航空公司为这些旅客安排退票和改签,也是一笔不小的花费。
着急!如何避免
要做到预防,还是要健全、完善现在的《民用航空法》,航空公司对犯罪嫌疑人发起赔偿完全可行
这一来一去的犯罪成本和航空公司损失及消费者心理、财产所受损失的对比,让不少网友呼吁对犯罪嫌疑人发起相应的赔偿。据报道,在前几天民航资源网的一项调查中,64.1%的网友认为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巨大经济损失。中国民航局5月18日称,“相关航空公司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赔偿要求。”
“从《民法》、《侵权责任法》来看,航空公司和消费者对犯罪嫌疑人发起赔偿完全可行,也有法可依。”江苏诺法律事务所吴俊锋律师认为,“从先前的经验看,很少有这方面的索赔要求和事项。但消费者还是要有保障自己权益的意识。”
新华网认为,“对于‘诈弹’造成的恶劣影响,理应从严惩处。”国外的经验或值得借鉴。比如,澳大利亚对于任何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如有人恶作剧说某航班上有炸弹或在飞机上攻击机组人员,都可能面临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在美国,散布虚假威胁航班安全信息可构成重罪,嫌疑人一旦确定涉案,将面临重罚。
张起淮的观点则是,还是要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要做到预防,首先还是要健全、完善现在的《民用航空法》,尽可能地设定专有的处罚条例等。因为,据中国《立法法》,在司法实践中,特种法要优于普通法。其次,有关部门要及时普及专业的法律知识,如‘诈弹’造成的大面积危害等。”他说。
张武安认为,站在公司的角度,他们还是会秉承“乘客安全第一”的理念,但会在今后“进行更充分的准备,并对人员进行更专业的培训,以便处乱不惊,并节约旅客的时间成本和公司额外增加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