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0”深航“诈”弹案17日公开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熊毅涉嫌编造恐怖信息罪被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毅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刑法第291条之规定,应以编造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将择日宣判(10月18日《北京晨报》)。
判决结果虽然未出,但是,等待被告人的必将是沉重的代价,令人痛惜。
说起来,事情十分简单:为阻止讨债人前来讨债,熊毅便拨打客服电话,称刚刚起飞的ZH9706次航班上有爆炸物,并将于起飞后45分钟爆炸。接到信息后,飞机备降。
可论及后果,就不轻松了。有证据显示,仅深航公司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0.5万余元。乘客遭受的损失不得而知。同时,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的行为,还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尤其是航空管理秩序。
“我没有料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我非常后悔,对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表示歉意,向社会说声对不起,希望法官能轻判,给我一个早日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的机会。”面对被告人如此“忏悔”,我们又该作何感想?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选择飞机这一现代化交通工具出行对于许多人来说成为可能,飞机越来越多地进入社会公众视野。但是,与“飞机”相关的“航空规则”意识却未必能“同机”抵达公众意识之中。
我们相信:如果了解了飞机上斗殴的危险性,有的人可能就不再出拳了;如果知道“诈”机竟会如此,熊毅肯定如其所悔,不会再有上述行为了……对于此类行为的禁止,民用航空法不是没有规定,刑法也有相应条款约束,但是,社会公众了解多少呢?
而且,即使已经发生的“诈”机类案件,由于处理“疲软”,也一直没有引起公众足够的重视,致使人们对于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知。当然,“缺乏了解”不是开脱罪责的理由。
但是,对于“涉足”飞机的公众而言,在并不了解有关规则的情况下,其行为违反相应规则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毕竟,飞机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交通工具,与包括乘客在内的社会公众密切相关,广为宣传“航空规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尤其是航空公司,更是有义务、也有责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与飞机有关的规则的公共认知,这也是航空公司提升自身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应有之义。
航空时代,全力提升“航空规则”公共意识,是营造良好航空管理秩序的首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