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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食用安全须严格执行与监管

www.jctrans.com 2014-8-13 10:52:00 中国经济时报

导读:8月1日起,由农业部与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的新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下称“新国标”)正式实施。

  8月1日起,由农业部与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的新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下称“新国标”)正式实施。据了解,由于新国标与国际标准接轨,有高达90.6%的标准等同或严于国际标准,因此也被业内人士普遍认可为“史上最严农药残留标准”,即新国标不仅要求部分农药残留量降低,而且新增了新农药残留标准。

  顾名思义,农药残留,是指在谷物、蔬果、牲畜以及水产品等食品总类的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后一个时期内未被分解而残留于生物体、收获物、土壤、水体、大气中的微量农药原体、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

  实际上,导致和影响农药残留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农药本身的性质、环境因素以及农药的使用方法是影响农药残留的主要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在所难免,但将其规范于科学、安全的数值范围内,不仅事关食品安全,更事关相关产业生产技术的革新,甚至成为当前参与国际商品竞争的技术壁垒。

  在世界贸易一体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已经成为各贸易国之间重要的技术壁垒。而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对农药残留限量的定义为,按照良好的农业生产(GAP)规范,直接或间接使用农药后,在食品和饲料中形成的农药残留物的最大浓度。

  值得强调的是,此次新国标中,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限量标准的1999项中,新国标明确了1811项国家标准等同于或严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占90.6%。不难发现,新国标对接国际标准,为我国食品出口在国际市场充分竞争无疑将带来技术保障,此举亦对外释放了我国主动破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决心。

  可以说,相较于旧版国标对农药残留的限量要求,新国标的标准要求可谓有了质的变化。

  首先,在食品农产品(000061,股吧)种类方面,新国标规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食品中的3650项限量指标,较此前标准分别增加了65种农药、43种食品及1357项限量指标,基本覆盖消费者经常消费的食品种类,以最大程度确保餐桌安全。

  其次,新国标覆盖了农业生产常用农药品种。在我国,由于地域差别,不同农作物生产常用农药品种不一,新国标为387种农药制定了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基本覆盖了常用农药品种,而今后覆盖面还会进一步扩大。

  第三,新国标重点增加了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的限量标准,以解决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新标准重点规定了鲜食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为115个蔬菜种(类)和85个水果种(类)制定了2495项限量标准,比旧版国标增加了904项限量标准。

  然而,在记者看来,尽管新国标已经开始实施,但短期内,寄望新国标能够得到彻底贯彻和落实恐难如愿。毕竟,任何一项新标准的实施,其背后都需要一系列保障措施的保驾护航。

  比如,为适应监测内容的升级,相关检测手段必须一并跟进,而必须的监测设备和技术要求则需要资金和检测人员的进一步保障;再如,一旦新标准得以落实,且相关技术保障已经到位,对检测结果的监督以及对检测行为的管理和约束则需要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

  对于监测手段和相关设备、技术的保障,可以肯定的是,在新国标出台前,具备应对新国标检测要求能力的地区不在少数,尤其是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落实新国标的要求肯定相对容易。但中西部尤其是偏远落后地区,连落实最起码的农药检测手段都十分有限,又何谈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新国标要求。因此,既然新国标是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提出要求,那么,贯彻和落实的责任以及相关保障措施,则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有效沟通,确保全国统一执行新国标的必要手段及时充分到位。

  对于检测行为和检测结果的监管,一旦执行环节所需设备、技术、人员以及资金保障到位,如何通过政策明确各环节的监管措施就显得十分必要。其中,除要在相关产品生产过程中加强对农残监测的监管外,在终端零售环节(如商超、市场等)强化农残监测手段同样必要。

  诚然,只有建立覆盖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全过程农残检测监管环境,以此确保执行环节不出纰漏,才能从真正意义上确保食品安全,亦可让当前多发的危害食品安全事件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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