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地税局联合向全疆财税部门发文调整新疆部分地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的标准。此次调整涉及11家矿产企业三类矿产品资源税税额等级及征收标准。
其中,阿勒泰市阿巴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榕辉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矿产企业的铁矿石资源税等级调整为四等,税额标准调整为15元/吨;新疆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富蕴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的铁矿石资源税等级调整为二等,税额标准调整为16元/吨;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喀拉通克铜镍矿中的特富矿和混合精矿资源税等级调整为二等,税额标准调整为12元/吨;且末县卡特里西铜锌矿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按一等铜矿石核定,税额标准暂为7元/吨。
在此之前,自治区财政厅和税务局决定从2014年1月起调整岩金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按照矿山等级每吨上调2至3元,调整后一等矿山每吨10元、二等矿山每吨8元、三等矿山每吨7元、四等矿山每吨6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六等矿山每吨4元、七等矿山每吨3元。此外,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4元。
据自治区地税局的数据显示,2014年一季度新疆资源税完成18.04亿元,同比增长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