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非法采砂最高可罚30万元人民币。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该《办法》主要明确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不涉及收费监管内容。按照“减项、并项、降费”的原则,港口收费项目大幅压减,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原来的45项减到18项,涉及港口收费的2件规章和9个规范性文件的近200多条规定合并精简到58条。该《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新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对航运公司审核发证程序、船舶审核发证程序做出调整,该《程序》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同时废止。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受理海事声明签注申请要求、海事声明主要内容,并附上“准予备查”印章参考印模,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申办海事声明的签注服务工作。该《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日发布的《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一是完善海事诉讼管辖,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二是推进海事司法改革,依法审理海事行政案件。该《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新受案范围微调架构,较大幅度地增加与细化海事案件类型,一是对“2001年规定”的63项海事案件类型作少量适当调整;二是重点在原有规定63项海事案件类型基础上增加45项案件类型,将海事案件类型增加至108项。该《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智能船舶规范》
2015年12月1日,由中国船级社(CCS)编制的《智能船舶规范》(简称《规范》)在中国国际海事会展期间正式对外发布,该规范将于2016年3月1日生效。《规范》作为一种开放式规范,将与国际上智能船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同步,不断纳入新的应用成果,完善和细化已有的技术要求。
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7届会议以第MEPC.256(67)号、第MEPC.257(67)号、第MEPC.258(67)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防污公约》)附则I、《防污公约》附则III及《<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
依照《防污公约》相关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5年9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6年3月1日生效。
《交通运输部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方案》
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治理重点包括客运船舶、危险品船舶(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和砂石船这四类重点船舶,以及AIS设备、船名标识和船舶安全配员三个重点问题项目,行动时间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
《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所辖京杭运河及其支线水域(以下简称京杭运河)航运污染的防治,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