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昭青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出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海商法有关控制船上有害防污底系统(Control of Harmful Anti-Fouling Systems on Ships)第CAP 413N 条款,以执行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 2001)。该条例适用于所有香港登记注册的船舶、香港水域内的外国船舶以及该海商法第CAP 548条款界定的当地船舶。该措施禁止使用有机锡化合物(organotin compounds)作为船舶防污底系统用来保护海洋环境的生物灭杀剂。
凡400总吨或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其船上应持有有效的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International Anti-Fouling System Certificate)。凡长度为24米或以上但小于400总吨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则不需要证明,但要求该船持有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声明,以申报该船舶的防污底系统符合条例。根据GAC规定,要求当地船舶的船东、经营人和船长遵守并符合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