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出炉
陈海萍
船舶废气已成为主要大气污染源。为推进绿色航运和船舶节能减排,国际海事组织出台《防止空气污染规则》,严格规定船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并划定了四个排放控制区。近日中国也划定了三个排放控制区。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排放控制区),控制中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经交通运输部门初步测算,排放控制区计划实施后,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将比今年分别下降约65%和30%。
适用对象:包括外籍船舶
《实施方案》规定适用船舶为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上海海事局林祥彬(参与起草《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在“第四届环太平洋港口清洁空气协作组织会议”上曾解释道,从减少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的角度出发,使用对象应涵盖区域内的所有船舶,包括中外籍船舶。但是从管辖权角度考虑,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暂时不纳入控制对象。
根据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数据,去年上海港船舶共排放硫氧化物4万吨、氮氧化物6万吨和细颗粒物0.4万吨,分别占上海市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细颗粒物排放率的22%、16.7%和4.4%,其中国际航行船舶是上海港船舶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虽然在数量上其只占进出上海港船舶总数的7%,但却占船舶排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细颗粒物的80%、95%和75%。
林祥彬表示,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要求,中国针对专属经济区内外籍船舶排放控制的法律规章应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针对领海内无害通过的外籍船舶可以制定高于国际公约的排放控制标准,但这些标准不应涉及船舶设计、构造、配员及装备;针对进入内水的外籍船舶,可以要求船舶满足高于国际公约要求的标准。《实施方案》提出的排放控制区范围未超出中国领海边界,因此,对进入中国排放控制区水域的外籍船舶也适用。
区域: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水域
《实施方案》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为排放控制区。其中,珠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为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港;环渤海(京津冀)水域排放控制区内河水域范围为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秦皇岛、唐山、天津、沧州、滨州、东营、潍坊、烟台13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为天津、秦皇岛、唐山、黄骅港。
时间:分阶段实行
《实施方案》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注意这里指“有条件的港口”,即暂没有强制性要求,没有条件的港口需创造条件,此为第一阶段。
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此为第二阶段,先在各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实施,即在深圳、广州、珠海、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港、天津、秦皇岛、唐山和黄骅港的船舶靠岸停泊期间必须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此为第三阶段,实施范围从各区域核心港口扩大到各区域的所有港口。
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此为第四阶段,范围排放控制区内的所有港口,不只是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也必须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自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其他进一步举措。此为第五阶段,试验区(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京津冀)水域)有可能扩大到中国的所有港口,且燃油硫含量或将进一步降低到≤0.1%m/m。
《实施方案》建议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措施:监督和引导并进
《实施方案》提出海事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监测技术研究,不断提高监测能力,推进船舶大气污染监测工作;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机制,推进检测装备与能力建设;加强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和油类记录簿、燃油供应单证及燃油质量的检查;督促船舶检验机构提高船舶发动机等相关船用产品检验质量;开展对替代措施有效性的核查。
《实施方案》提出政府应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强低硫燃油的生产和供应,对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岸电,船舶改造升级和应用清洁能源等实施资金补贴、便利运输等优惠措施。
《实施方案》还提出建立和完善与香港、澳门特区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与港澳的联动,协调排放控制标准和实施时间,交流排放控制措施应用和监督管理经验,推动与港澳船舶排放控制行动一体化。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伏晴艳向记者表示,香港的经验或可参考和借鉴。香港特区政府在2012年9月推出鼓励远洋轮船使用清洁燃料的港口设施及灯标费宽减计划,远洋轮船凡在香港水域泊岸时转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的,可获减免上述费用一半;香港特区政府《2013年施政报告》特别提出了多项减少船舶排放的政策建议,包括为泊岸转油立法、鼓励使用岸电、改善本地船用柴油的品质及加强区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