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
一、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将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将第五款修改为:“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二、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将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将第四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删除第九条。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