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规定,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在安全监管方面,办法(试行)规定: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本辖区港口重大危险源档案,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系统,并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风险分析与应急能力评估,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