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企业能否向货主收取海运费差额,这在货运行业中一直争论不休。近日,福建省高院在本省某石业公司与物流公司的货运代理合同费用返还纠纷案中,终审认定货代公司有权收取海运费差额作为其代理报酬。
这家石业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为其办理出口货物的海上货运代理业务。其中,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物流公司共为石业公司办理了176票排载给马士基航运的业务,每票业务收取两笔费用,并分别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发票上记载的收费内容分别为“代收海运费”和“代收港杂费”。
后经石业公司核对,物流公司向其收取的“代收海运费”除两笔外,均高于其实际支付给马士基航运的海运费,差额合计21万多美元。为此,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多收的海运费差额并支付相应利息。该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双方之间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被告作为货运代理人无权收取海运费或海运费差额。
物流公司则认为,运费差额是其在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后向原告收取的惟一报酬,实质上是双方对报酬的一种约定方式,而不是运费的组成部分。另外,以运费差额作为货方向货代企业支付的报酬属于行业惯例;被告向原告收取的运费价格合理,运费差额与被告承担的义务、风险及市场行情相称,不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形。
福建省高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事实上建立了长期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并达成了运输费用总额包干的合意,物流公司收取海运费差额作为其报酬,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遂驳回原告的诉请。
作者:陈鸿星 梅贤明